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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2003 7 10 )

第一条  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企业和项目 , 在享受国家及省规定优惠政策的同时 , 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一、项目建设用地优惠

第二条  投资工业项目用地 , 按市以下政府出让收益给予项目补助。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 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在 1000 万元 以上的工业项目 , 对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 150 万元的用地部分 , 按土地出让价格给予项目等额补助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 亿元以上、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 上的工业项目 , 对自开工之日起 4 年内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可以达到政府征地亩均成本的用地部分 , 按土地出让价格给予项目等额补助。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 1 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商业项目 , 土地出让金中同级政府收益部分给予适当优惠 o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3 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在 3000 万元 以上的工业、商业项目 , 或高新技术和公益性项目用地 , 一事一议 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七条 以上政策的实施由政府与投资企业签订合同约定。

          二、行政事业收费优惠

第八条          进入市级以上开发园区内的工业项目 , 除水资源费、排污费外 , 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再征收 ; 属上缴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由所在开发园区代缴。园区内其他项目 , 审批准入环节的收费免收 , 建设、运营环节除按规定上缴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水资源费、排污费外 , 其他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第九条 市级园区外的项目 , 审批准入环节的收费免收。建设、 运营环节除按规定上缴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水资源费、排污费外 , 对其他收费 , 工业项目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 其他项目按最低标准征收。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3 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在 3000 万元以上工业、商业项目 , 或高新技术和公益性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十一条  房地产项目审批、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一并计入土地拍卖标底缴纳 o

第十二条  属于要求投资者自愿性缴费的项目一律取消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按规定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三、企业投资效益优惠

第十三条  注册资本在 100 万元以上的投资新办工业、商业企业投产后 , 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第一、二年给予 100% 补助、后三年给予 50% 补助。

第十四条  兼并、收购、投资原有工业、商业企业和原有工业、 商业企业新上项目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 , 每年按上年度对当地 政府财政实际贡献加增长幅度 20% 以上部分 ,3 年内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 50% 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按出让价格给予等额补助的项目 ,对当地政府财政 贡献达到政府供地成本后 ,3 年内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 50% 予补助。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3 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在 3000 万元以上工业、商业项目 , 或高新技术项目的效益补助 , 一事一议 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企业准入服务优惠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50 万元以下 , 可以在3年内分期到位。以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名优商标等知识产权入股的 , 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达到 35% 。企业组建集团 , 母公司注册资本可以降至 2000 万元 , 高新技术企业 , 注册资本可以降至 1000 元以上 , 控股子公司可以减为 3 个以上。

第十八条  企业注册登记初审权下放到县市区 , 市区范围内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下的企业 , 由县市区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 , 由滩坊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 注册登记。所有审核事项的办理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不超过 5 工作日。

第十九条  在市内投资和工作的境外人员可申请办理 1 年或 3 年多次有效商务签注 o 取消境外人员定点留宿制度 , 境外投资者可办理 1 5 年有效居留手续和多次往返签证。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建立外来投资者安全联系卡制度 ; 工商部门建立维护权益联系制度 ; 卫生部门建立外来投资者优惠就医制度 ; 交通部门建立外来投资者车辆优待制度 ; 外来投资办企业者子女入 学免收借读费 ; 其他部门都要为外来投资者制定有关优惠政策 , 护投资者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 创造安定的环境

第二十一条  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除市政府另有       

授权外的项目审批、收费服务。市经济软环境投诉中心和市机关效 能监察中心 , 负责投资者对行政服务投诉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 接诉 24 小时内到现场 , 当场处理不了的案件在一个月内处结。

五、留学人员创业优惠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来海投资创业享受比上述规定更优惠的   政策。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来滩创业的 ,3 年内免费提供科研用房 ,需长期居住的 , 可为本人提供公寓住宅 ,3 年内免收房租。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项目的 , 根据需要由同级政府提供 10 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支持。

六、引荐投资经费补助

    第二十五条  对从海坊市行政区划外引进项目投资的引荐人 ,由同级政府认定后给予招商经费补助。

    第二十六条  技资 100 万元以上的国家鼓励类工业项目 , 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2% 补助 ; 其他工业项目 , 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1.5% 补助 ;创办或投资地方金融企业的 , 按实际到位资本金的 1.5% 补助 ; 投资 的非生产性经营项目 , 如商业、贸易、旅游、服务、餐饮等按不动 产投资额的 1.5% 补助 ; 引荐的房地产项目 , 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 5% 补助。

    第二十七条  对引进世界 500 强企业的工业项目 , 除按上述相关项目标准给予补助外 , 再由市财政给予 5 万元以上一次性补助。

七、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市政府原有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投资者需要特殊政策优惠的 , 按市政府决策程序批准后 , 特事特办。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财政政策 , 按市政府制定的有关细则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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