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2003
年
7 月
10
日
)
第一条
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企业和项目
,
在享受国家及省规定优惠政策的同时
, 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一、项目建设用地优惠
第二条
投资工业项目用地
, 按市以下政府出让收益给予项目补助。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 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在
1000 万元
以上的工业项目
, 对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
150 万元的用地部分
, 按土地出让价格给予项目等额补助。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 亿元以上、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
上的工业项目
, 对自开工之日起
4 年内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可以达到政府征地亩均成本的用地部分
, 按土地出让价格给予项目等额补助。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
1 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商业项目
, 土地出让金中同级政府收益部分给予适当优惠
o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3 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在
3000 万元
以上的工业、商业项目
, 或高新技术和公益性项目用地
, 一事一议
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七条 以上政策的实施由政府与投资企业签订合同约定。
二、行政事业收费优惠
第八条
进入市级以上开发园区内的工业项目
, 除水资源费、排污费外
,
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再征收
; 属上缴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由所在开发园区代缴。园区内其他项目
, 审批准入环节的收费免收
, 建设、运营环节除按规定上缴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水资源费、排污费外
, 其他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第九条 市级园区外的项目
, 审批准入环节的收费免收。建设、
运营环节除按规定上缴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水资源费、排污费外
, 对其他收费
, 工业项目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 其他项目按最低标准征收。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3 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在
3000 万元以上工业、商业项目
, 或高新技术和公益性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十一条
房地产项目审批、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一并计入土地拍卖标底缴纳
o
第十二条
属于要求投资者自愿性缴费的项目一律取消。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按规定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三、企业投资效益优惠
第十三条
注册资本在
100 万元以上的投资新办工业、商业企业投产后
, 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第一、二年给予
100% 补助、后三年给予
50% 补助。
第十四条
兼并、收购、投资原有工业、商业企业和原有工业、
商业企业新上项目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
, 每年按上年度对当地
政府财政实际贡献加增长幅度
20% 以上部分
,3 年内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
50% 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按出让价格给予等额补助的项目
,对当地政府财政
贡献达到政府供地成本后
,3
年内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
50% 给
予补助。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3 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在
3000 万元以上工业、商业项目
, 或高新技术项目的效益补助
, 一事一议
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四、企业准入服务优惠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50 万元以下
, 可以在3年内分期到位。以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名优商标等知识产权入股的
, 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达到
35% 。企业组建集团
, 母公司注册资本可以降至
2000 万元
, 高新技术企业
, 注册资本可以降至
1000 万
元以上
, 控股子公司可以减为
3 个以上。
第十八条
企业注册登记初审权下放到县市区
, 市区范围内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下的企业
, 由县市区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
, 由滩坊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
注册登记。所有审核事项的办理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在市内投资和工作的境外人员可申请办理
1 年或
3 年多次有效商务签注
o 取消境外人员定点留宿制度
, 境外投资者可办理
1 至
5 年有效居留手续和多次往返签证。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建立外来投资者安全联系卡制度
; 工商部门建立维护权益联系制度
; 卫生部门建立外来投资者优惠就医制度
; 交通部门建立外来投资者车辆优待制度
; 外来投资办企业者子女入
学免收借读费
; 其他部门都要为外来投资者制定有关优惠政策
, 保
护投资者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 创造安定的环境